一、消费者在本商场店铺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时,可以向店铺进行维权,或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可以直接向店铺要求赔偿,该店铺必须依法承担首问责任,不得推诿,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,主动和解消费纠纷。双方和解不成,消费者向商场.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,商场、店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。
二、店铺租赁期满撤柜后,消费者可以向商场要求赔偿;商场赔偿后,向店铺追偿。
三、商场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,在商场各楼层服务台及消费维权服务站,公布消费争议处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。